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823257号“百度公交大富翁”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096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3606240号“大富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97095号“大富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81456号“大富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78893号“大富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93693号“大富翁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180794号“大富翁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493998号“大富翁世界RU Online T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701594号“大富翁On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515981号“全民大富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051067号“大富翁4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刻意复制、摹仿,极易导致混淆和误认,致使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权益受到损害。
3、“大富翁”商标是原异议人已经使用二十多年的知名游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搭便车的嫌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九、十等商标已在第41类服务上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包括“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书籍出版;培训;录像带录制;组织表演(演出);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被异议商标由“百度公交大富翁”构成,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中文“大富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服务是“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彩票发行;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流动图书馆”。其中“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票务代理服务(娱乐)”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九、十等商标所核定的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九、十等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九、十等商标核定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大富翁”作为中文常用词组,固有显著性弱,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一致,加强了与各引证商标的区分性,没有侵犯原异议人的任何在先权利,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自主开发的一款依据百度地图而产生的采集公交任务的APP,是为了使用,而不是抢注或囤积。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参与本案审理的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在第41类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教育等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书籍出版、培训等服务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原异议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被异议商标由汉字“百度公交大富翁”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大富翁”、引证商标五“大富翁世界”、引证商标六“大富翁星球”、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大富翁世界”、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大富翁”、引证商标九的主要认读文字“全民大富翁”、引证商标十的主要识别汉字“大富翁”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安排和组织会议;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培训等服务在功能效用、服务目的、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在教育等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故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教育等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