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朝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35747号“鹅滋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若被驳回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推广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鹅滋味”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肉冻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原料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