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咸阳星罗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68568号“星罗食品 CYNL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12319号“星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为消费者所知晓,与申请人企业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推广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星罗食品 CYNLO.COM及图”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星罗”,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