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唐坦乳品专家农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15774号“CAMPAGNE DE FRANCE La Cooperative Laitie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被法国知识产权局予以核准注册,可以认定为法国政府知晓并同意申请人使用法国国名“France”作为其商标的一部分,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2096号“CAMPAGNE DE FRANCE Campagne de France”商标(第2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经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双方之间的权利冲突已消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公司网站内容;2、申请商标被消费者称为“法国绿山农场/法国绿色山丘”的网页内容;3、法国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注册信息页;4、经公证认证的法国的注册证及其翻译;5、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予以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予以共存。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CAMPAGNE DE FRANCE La Cooperative Laitiere及图”商标已在法国获准注册,故上述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可视为法国政府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肉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