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姝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22113号“姜茶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92967号“姜茶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三、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茶”及“姜”字,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