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干素琼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62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86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浙江店使用照片;网络平台销售截图;其他使用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共存于“饭店;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