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俊
委托代理人:小微律政(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224538号“老堰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20775号商标、第561162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2.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重庆市大渡口区老堰塘餐饮服务部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