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里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163486号“RICQLES 183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1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5080261号“RICQ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09359号“RICQ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5608166号“RICQ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