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麦纳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51949号“少青商学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利益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少青商学社”构成,指定使用在旅行陪伴、旅行预订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