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晓嘉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优越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362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32555号“熊牧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共存,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对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洁肤乳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