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三花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商信知识产权中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87582号“绳金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15034号“绳金塔 SHENGJIN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2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