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水纪元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50358号“水纪元 WATER AN ERA A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0267号“AUTOMOTIVE ENERGY SUPPLY CORPOR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