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苏优百货商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75307号“酣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86451号“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见第173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