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六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三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63729号“小红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627号“红心”商标、第45672914号“小弘心”商标、第46987281号“红心小卖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因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注册申请已被部分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豆奶、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小红心”,与引证商标二“小弘心”仅一字不同,且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红茶、绿茶、乌龙茶、白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茶、茶饮料、调味茶、速溶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