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华慧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78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4097号图形商标、第19910779号“YUHANG及图”商标、第19910727号“宇交航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活动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含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细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上述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