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众上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11202号“可密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具有显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众多含有“密”、“浓”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秉持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可密浓”构成,指定使用在洗发液、护发素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