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泾川县宝成彩虹果品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16210号“泾宝红 JINGBAO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71613号图形商标、第17015529号图形商标、第38971788号“武鲜柑及图”商标、第32798759号“果然有缘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已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共存,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对申请人将造成损失。引证商标四权利不稳定,不造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档案、举证案件裁定书、媒体报道截图、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鲜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谷(谷类)、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泾宝红”、对应拼音“JINGBAOHONG”及图形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