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星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伊合拉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6日对第7143758号“阿勒米尼 ALMI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53548号“ULKER ALBE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76632号“阿乐巴尼 ALBE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61882号“阿乐巴尼 ALBE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ULKER ALBENI”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是“糕点、糖果”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中国代理,二者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争议商标属于被申请人明知而注册的。
4、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属于搭乘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的恶意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5、被申请人行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恶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官网截屏、知名度证据、商品销售图片、销售单据及部分广告、媒体宣传等证据;
2、申请人商标注册档案;
3、有道词典词条释义;
4、被申请人介绍、商标注册等证据;
5、在先案例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同。被申请人不具有恶意,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提出无效请求的期限。因此,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质证时坚持其主要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2010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9月13日。2020年7月6日,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2、引证商标一于1996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1998年2月21日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糕点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2月20日。引证商标二、三申请注册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0年9月14日,故本案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根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争议商标于2010年9月14日被我局核准注册,至2020年7月6日本案申请人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远远超过五年期限。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予以驳回。
2、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体现时间、或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即2008年12月31日)之后,故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故申请人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