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53679号“CRIVIT 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67420号“PRO及图”商标(第1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识别部分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CRIVIT PRO”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文“PRO”,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用拖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自行车零部件,以及自行车的附加装置,上述不属别类,比如自行车杆端,内胎保护装置,自行车的管状车座,与自行车配套的篮筐,自行车的行李架,自行车的行李架,自行车框架,车链,车链链套,轮毂,自行车的行李架,用于自行车的行李架延长部分,脚踏板,打气筒,打气筒的软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