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斯威尔(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34783号“海斯威尔 HEALTHW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商标,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605032A号“海斯凯尔及图”商标、第22605032号“海斯凯尔及图”商标、第27553972号“海斯凯尔”商标、第21450245号“海斯威”商标、第30539058号“海曼威尔”商标、第42542867号“23 WELL&HEALTH”商标、第37996957号“WELL HEALTH”商标、第44656718号“海威尔 HY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六、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八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五、七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