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强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92151号“RM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商标,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9407号“R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他人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推广,即提供基于网络链接为主的时尚博客来推销他人的时尚服装及其附加用品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