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宣汉县德虹种植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益佳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47044号“瀚月HAN Y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238563号“图形”商标、第11124627号“han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认读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