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叁壹壹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共青城昊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3日对第32679745号“皇家蒙口 HJMENG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124606号“蒙口羽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会扰乱社会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品牌介绍、版权登记证;
2、类似案件决定书;
3、天猫旗舰店截图、产品展示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争议商标的使用并没有造成任何混淆以及不良影响。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维持争议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原件):
一、相关销售发票;
二、淘宝网链接;
三、产品展示图及产品介绍;
四、类似案件裁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于2018年8月3日由娄红杏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9年4月14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共青城昊航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在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我局在前述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