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76162号“优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重点打造的品牌,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8243号“优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72098号“优e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390892号“优优酷YOYO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存有一定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鉴于本案各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流程及权利状态截图、相关行政机关裁定及司法判决书、广告宣传材料、荣誉证书、媒体报道、主要视频网站点击量排名、维权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0)第27809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38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经(2021)商标异字第31581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1年5月7日排版注册公告。
3、引证商标三经(2020)商标异字第56347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0年7月21日排版注册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优酷”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优e酷”、引证商标三“优优酷YOYOKO”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卫生巾、婴儿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在先申请的婴儿尿裤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消毒剂、卫生巾、婴儿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消毒剂、卫生巾、婴儿尿布商品以外的净化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净化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卫生巾、婴儿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