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伟安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瑞伟安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06475号“RIV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至本案审理时,原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02143号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73279号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76952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02242号、第38782291号、第34718669号、第35276948号、第35276946号、第35276949号、第35276954号、第35276953号、第35276950号、第35276951号、第33693907号、第30592000号、第34718669A号商标均属于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5375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