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万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059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90574号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05028号商标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17465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