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日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06309号“浙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汉字“浙”具有其他特殊含义,不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浙印”,其中“浙”是浙江省的简称,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在申请商标中并未形成其它强于地名的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其有效的商业使用已具有区别于地名的第二含义,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提供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