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908506号“幸福城XINGFUCHE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幸福城XINGFUCHENG 12908506

阅读:82441 2021-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义县三杰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申请人因第12908506号“幸福城XINGFUCHE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593号决定,于2020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义县三杰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申请人因第12908506号“幸福城XINGFUCHE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593号决定,于2020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7年03月16日至2020年03月15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转账记录;

  2、复审商标的订货单、入库单等证据;

  3、复审商标的产品包装等证据。

  被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为:1、复审商标的转让证明;2、复审商标的产品订货单;3、复审商标的产品包装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永康市和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07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普通金属合金、门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17年11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徐淑芬,于2020年06月20日由徐淑芬转让至武义县三杰工贸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目前该商标于2020年09月02日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由查明可知,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0日经受让取得复审商标,但其提交的证据1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时间早于其核准受让日期,在无原商标权人徐淑芬授权下,难以确定其提交的该部分证据材料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3及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2、3的订货单、入库单及产品包装等证据材料均属于其自制证据,且产品包装图片显示的标识亦与本案复审商标不一致。综上,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金属门、普通金属合金、门用金属附件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6日

本文《关于第12908506号“幸福城XINGFUCHE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幸福城XINGFUCHENG 129085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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