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市冬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24058号“古蜀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前期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已经开始进行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以下商标:第3283911号“古蜀”商标、3007403号“古蜀”商标、第3398382号“古蜀及图”商标、第6677901号“古蜀及图”商标、第3631056号“古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
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古蜀人家”,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30类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茶;糖蜜糖浆;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料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古蜀人家”,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