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喜达绿源(苏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79719号“12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依据产品的加工工艺特点进行独创设计,不会造成造成公众对商品加工温度特点产生误认。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查询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类似情况的商标注册信息、产品图片、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128℃”使用于“熟芝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加工温度、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