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臻廷药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10802号《关于第31701977号“Silver Cre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6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二尚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4031号“SIL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13108号“SILVER SHOE CARE PRODUC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肥皂;洗发液;洗面奶;洗衣粉;洗洁精;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