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夷山市岩上茶叶科学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雅倩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3日对第39025563号“岩上竹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698937号“岩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21456号“岩上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56276号“岩上空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41313号“岩上至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041266号“岩上精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一、相关档案信息及裁定书;
二、广告宣传情况;
三、申请人企业分店图片;
四、相关荣誉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20年3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本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我局在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在“咖啡;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商品上与申请人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食用淀粉;冰淇淋;调味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咖啡;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