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享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16571号“听 听见更大的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64085号商标、第27718494号商标、第17577610号商标、第64060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喜马拉雅”平台的介绍、申请人官网相关介绍、申请人的“喜马拉雅”品牌冠名签署的合同及相关发票、申请人的宣传图片、媒体报道、部分荣誉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3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听”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听”、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听听”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点击付费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员的商业管理、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