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专卓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其第479896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65517号商标、第29270193号商标、第292701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中心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征集“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吉祥物”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吉祥物”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学步车、非金属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