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外博泰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61023号“DIAFRA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715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IAFRAG”与引证商标“DIAFRAG”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接头(引擎部件)、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引擎活塞、马达和引擎用汽缸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