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仙桃市郭河镇霞霞养殖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66421号“霞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07231号商标、第726100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霞”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霞”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燕麦、虾(活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豆(未加工的)、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厨用香草、新鲜蔬菜、未加工的坚果、新鲜水果制果篮、新鲜水果、新鲜的酿酒葡萄、鲜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厨用香草、新鲜蔬菜、未加工的坚果、新鲜水果制果篮、新鲜水果、新鲜的酿酒葡萄、鲜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虾(活的)、燕麦、玉米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