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96150号“膜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膜盾 32796150

阅读:93571 2021-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龙军波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达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金百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8日对第32796150号“膜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容易造成市场混乱及消费者的混淆。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申请人:龙军波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达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金百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8日对第32796150号“膜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容易造成市场混乱及消费者的混淆。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含药物的饲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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