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阳倚天成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86804号“倚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553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教育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4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安排婚庆活动、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节目制作、录像剪辑、摄影、演出、筹划聚会(娱乐)、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倚天”与引证商标“倚天”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筹划聚会(娱乐)、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寄宿学校教育服务、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寄宿学校教育服务、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