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IKE MEAT GMBH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0485号“LIKE ME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40377号商标、第1690601号商标、第20987308号商标、第1748448号商标、第11096021号商标、第21769687号商标、第12288416号商标、第30508066号商标、第3421795号商标、第1437600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9、30类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词语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LIKE MEAT”可被识别为“像肉”或“喜欢肉”,使用在肉、鱼、家禽和野味商品外的非肉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LIKE MEAT及图”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