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镇沅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70614号“茶马吉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06651号商标、第39722510号商标、第44432804号商标、第38298918号商标、第44392196号商标、第37435233号商标、第38337041号商标、第38340020号商标、第15948343号商标、第11902800号商标、第1540963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至八、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十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八、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十、十一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