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银桥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333985号“减法 酸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63724号商标、第7343876号商标、第7343994号商标、第20378081号商标、第1620975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酸奶”,使用在“酸奶、酸奶饮料、俄式熟酸乳、俄式酸牛奶”等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