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叁叁八五资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17187号“快简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25333号商标、第36649076号商标、第3935331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为相关公众识别服务来源,不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向申请人发送了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我局指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快简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品质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