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951890号“蜀大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蜀大狮 40951890

阅读:150775 2021-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海浪 委托代理人:四川睿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酉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1日对第40951890号“蜀大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212671、29082592号“蜀大侠”商标、第236296…

  申请人:江海浪

  委托代理人:四川睿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酉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1日对第40951890号“蜀大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212671、29082592号“蜀大侠”商标、第23629612A号“蜀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项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若其投入使用极易误导相关公众,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详情;

  2、引证商标使用证据;

  3、引证商标宣传证据;

  4、引证商标所获荣誉;

  5、搜索网站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摹仿的主客观动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远远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针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并无具体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不带有任何欺骗性,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答辩人经营资质;服务场所照片及视频;线上服务凭据;品牌服务票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0年4月28日至2030年4月27日。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35类)、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第43类)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为“蜀大狮”,引证商标一、二为“蜀大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自助餐厅”等服务的产地、内容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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