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262597号“我们企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我们企业 48262597

阅读:125960 2021-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韬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62597号“我们企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92450号“我们来洗吧”商标、第14345268号“我们画廊OUR GALLERY及图”商标、第17279375号“我们社区”商标、第…

  申请人:上海韬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62597号“我们企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92450号“我们来洗吧”商标、第14345268号“我们画廊OUR GALLERY及图”商标、第17279375号“我们社区”商标、第44948531号“我们·WE”商标、第46723998号“我们 为江来”商标、第42292618号“我们与茶 饮WE AND TEA”商标、第43212023号“我们”商标、第11347245号“我们物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设计风格、含义和整体外观等多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已被相关公众所认可,且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决定被驳回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五、七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从含义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我们企业”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三、八文字“我们画廊”、“我们社区”、“我们物流”在文字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且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会计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文字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文字“我们企业”用于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

本文《关于第48262597号“我们企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我们企业 482625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7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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