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22706号“Super A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引证的第16422785号“Supera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31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其余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