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舟山网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圣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02748号“我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1875号“我能ICANOK”商标、第27832544号“IC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我能”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我能”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ICAN”虽为不同语种的文字,但主要含义基本相同,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