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兰格格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41436号“雪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8699208号“雪羱及图”商标、第15843218号“雪原鲜”商标、第13254212号“雪原牧场”商标、第27583338号“雪原牧场”商标、第27586040号“雪原牧场”商标、第31518909A号“雪原粮仓”商标、第40281953号“雪原牧场 SNOWFIELD PASTU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七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销售图片及包装、产品检测报告、广告宣传合同、图片、发票、参展图片、申请人企业变更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雪原”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雪羱”及引证商标二至七的主要认读文字“雪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奶奶制品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