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都江堰火车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40801号“BABO PAN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98181号“派对熊猫 PAIDUI PANDA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