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成利(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39222号“蜻蜓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83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3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