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437910号“好莱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好莱屋 48437910

阅读:77332 2021-06-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刚 委托代理人:一百分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37910号“好莱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3928号“好来屋 HL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56996号第44类“好莱坞(中国)影视文化产业…

  申请人:郑刚

  委托代理人:一百分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37910号“好莱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3928号“好来屋 HL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56996号第44类“好莱坞(中国)影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82708号“好来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282884号“好莱医生集团 HAOLAI MEDICAL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347295号“好莱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456996号第43类“好莱坞(中国)影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具有特殊性,与引证商标核准注册使用服务项目在实际使用中存在巨大差异性,且受地域局限,在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地域差距较远的情况下,相关受众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极低。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商标档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已在注册阶段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院;按摩;疗养院;理疗;公共卫生浴;理发店;修指甲;动物美容护理;为他人设计庭园风景;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健康咨询;私人疗养院;美容院;宠物清洁;风景设计;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可由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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